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歐定熾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壬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歐定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歐定熾因被告甲○○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有本院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一紙在卷可考(聲請人誤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謝瑞龍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