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之記載「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之記載「Z000000000」,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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