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