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及準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