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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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 彭鈞渝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複代理人 梁榮宏 被告 戴進通
戴陳素珠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進發 被告 戴曾銀
戴建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于傑
路春鴻 律師被告 戴瑞津
戴文淵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玉龍 被告 戴桂生 兼訴訟代理戴堅人136巷22弄1號3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進益 人136巷22弄1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5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本件分割方案提出訴之聲明狀,繕本逕寄對造。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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