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俊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法官蔡玉琪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