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武得 選任辯護人 林勁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武得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武得就本案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予 劉純章 之犯嫌,已經全部認罪,就其主觀之營利意圖、交易金額等均不爭執,應已無羈押之必要,希望能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附表編號3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就附表編號1、2之交易則否認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等語,惟被告本案罪嫌,除據證人劉純章指證歷歷外,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之辯詞警偵訊並不一致,且附表編號2部分為有償交易,被告竟無懼被檢警查獲之風險,特意去向上游取得毒品,再交予劉純章,若非有利可圖,斷無可能如此,再加上卷附被告與劉純章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涉有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而被告否認犯罪,又係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被告有與證人勾串之虞,於斟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於本院110年4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就起訴書所載之犯嫌,包括其主觀上之營利意圖、客觀之交易金額等節,均已坦承不諱,且表明無證據聲請調查。是前所裁定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應可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經衡酌比例原則後,准予被告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魏瑞紅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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