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 陳淑貞 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前列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3670元,其中由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萬1212元(計算式:33670乘以
0.63=21212,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萬2458元(計算式:00000-00000=12458),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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