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麒璋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麒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自民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1年4月18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裁定應予免責,茲因聲請人已於101年5月6日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聲請免責事件、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清算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 官桂大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