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洪素敏 訴訟代理人 譚人哲 被上訴人即原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萬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25萬9,000元=2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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