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28號原告 吳子琴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鍾孟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燿濃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6萬1,454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後得無限制處分該不動產,以不動產之價值為據,其中土地部分以現行公告現值為準,房屋部分以稅籍證明書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準,計算方式:(土地公告現值:27萬5,156元×7,0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90000)+(系爭房屋課稅現值:58萬7,500元)=296萬1,4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56萬1,454元,(計算式:296萬1,454元+60萬元=356萬1,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34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500元,尚應補繳2萬9,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