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
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未經許可不得留用」及「未經許可留用」
之記載,應分別補正為「未經許可不得聘僱」及「未經許可聘僱」外,餘與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內容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
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