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小調字第158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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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調5)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欣雅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書記官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陳欣雅
相對人賴宜菖即賴宜正即賴宜凰
調解委員 郭寬敏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500元。
二、如相對人未履行前項義務者,相對人願再給付聲請人5,233元。
三、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兆豐銀
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揚企管顧
問有限公司)。
四、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陳欣雅
相對人賴宜菖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