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小調字第158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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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調5)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欣雅

相對人 賴宜菖賴宜正賴宜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5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書記官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陳欣雅

相對人賴宜菖即賴宜正即賴宜凰

調解委員 郭寬敏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500元。

二、如相對人未履行前項義務者,相對人願再給付聲請人5,233元。

三、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兆豐銀

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揚企管顧

問有限公司)。

四、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陳欣雅

相對人賴宜菖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洪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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