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劉碧雄 張文輝 被告 陳煜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