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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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告 黃正信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
被告鄧 黃長妹
被告 黃進財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被告 黃慶文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瑞玉
黃琴 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玟玲
邱坤 和
涂 邱安妹
徐 邱菊枝
江佳羚 (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
江益誠 (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
兼江秀梅、 江芷伶
訴訟代理人
江佳倫 (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
江芷伶(兼羅房玉承受訴訟人)
鄧 江月桂
兼江上四人、下四人
訴訟代理人
容沛詮 (温逸榛承受訴訟人)
容沛誼 (温逸榛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江秀梅、江佳羚、江益誠、江佳倫、江芷伶應就羅房玉
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被告 容健和 、容沛詮、容沛誼應就温逸榛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斯 添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起訴後原被告羅房玉(下稱羅房玉)死亡,經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編號被告43江秀梅(以下被告編號參附表一、二所示)、44江佳羚、45江益誠、46江佳倫、47江芷伶承受訴訟。原被告温逸榛(下稱温逸榛)死亡,經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55容健和、56容沛詮、57容沛誼承受訴訟。
二、另按訴狀送達後,若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後羅房玉死亡,被告43江秀梅、44江佳羚、45江益誠、46江佳倫、47江芷伶尚未就羅房玉繼承被繼承人 黃斯添 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温逸榛死亡,被告55容健和、56容沛詮、57容沛誼尚未就温逸榛繼承被繼承人黃斯添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經原告追加被告43江秀梅、44江佳羚、45江益誠、46江佳倫、47江芷伶應就羅房玉死亡繼承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被告55容健和、56容沛詮、57容沛誼應就温逸榛繼承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分割;又原告本主張被繼承人之子 黃錦盛 已將被繼承人黃斯添系爭遺產土地房屋持分出售予原告黃正信,故被告20至26已無 應繼 分;被繼承人之子 黃錦煌 已將被繼承人黃斯添系爭遺產土地房屋持分出售予原告父親 黃錦榮 ,故被告27至31已無 應繼分 ,嗣聲明不再主張,被告20至31仍依附表二應繼分割取得,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對此並無爭議(卷七第356-357頁),應予准許。
三、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除被告20黃慶文、21黃慶祥、22黃靖超、23黃詣雁(後二人由訴訟代理人劉瑞玉代理到庭)、24黃慶雲、27黃鍾漢麟、30 黃琴芳 (後一人由訴訟代理人楊玟玲代理到庭)外,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黃斯添於民國44年11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黃斯添所有之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分割。惟起訴後羅房玉死亡,被告43江秀梅、44江佳羚、45江益誠、46江佳倫、47江芷伶尚未就羅房玉繼承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温逸榛死亡,被告55容健和、56容沛詮、57容沛誼尚未就温逸榛繼承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爰追加被告43江秀梅、44江佳羚、45江益誠、46江佳倫、47江芷伶應就羅房玉死亡繼承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被告55容健和、56容沛詮、57容沛誼應就温逸榛繼承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至於同地段上之265建號因該建物年久失修,現已全然滅失而不復存在,且業經地政事務所確認,現並無此建物存在,故不納入本件分割遺產範圍內。
(二)被繼承人黃斯添之子女為①黃錦榮、② 黃金古 、③ 黃錦錢 、④黃錦盛、⑤黃錦煌、⑥邱 黃金妹 、⑦江 黃秋妹 、⑧ 温黃 元妹 ,其潛在應繼分為各8分之1,黃斯添之上開八位子女亦均已死亡。
1.①黃錦榮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黃錦榮於72年02月11日死亡,由原告黃正信、被告1 鄧黃長妹 、被告2黃松枝繼承,繼承黃錦榮之應繼分各為3分之1。是原告黃正信、被告1鄧黃長妹、被告2黃松枝繼承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各24分之1(計算式:1/8*1/3)。因被告1鄧黃長妹、被告2黃松枝同意讓與持份予原告(卷二第353頁),故原告持分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2.②黃金古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黃金古於96年03月11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黃 吳金英 、子女 黃盛雄 、 黃政宏 、被告9黃政乾、被告10黃興生、被告11黃春生、被告12黃文生、被告13黃玉珍、被告14黃玉彩、被告15黃玉蓮、被告16黃玉香、被告17黃玉美,各繼承人繼承黃金古潛在應繼分為各12分之1;其中黃盛雄於96年07月19日死亡,由配偶即被告3 張金蓮 、子女即被告4黃清彥、被告5黃秀琴再轉繼承,被告3至5繼承黃盛雄之潛在應繼分各為3分之1;黃政宏於92年11月13日死亡,由子女代位繼承即被告6黃銘達、被告7黃銘華、被告8黃秋蘭代位繼承,被告6至8代位黃政宏之潛在應繼分各為3分之1。配偶 黃吳金英 於97年11月26日死亡,黃吳金英對繼承黃金古潛在應繼分為12分之1,由子女黃盛雄、黃政宏、被告9黃政乾、被告10黃興生、被告11黃春生、被告12黃文生、被告13黃玉珍、被告14黃玉彩、被告15黃玉蓮、被告16黃玉香、被告17黃玉美繼承,潛在應繼分各為11分之1;被告4黃清彥、被告5黃秀琴代位黃盛雄繼承,潛在應繼分為各2分之1,被告6黃銘達、被告7黃銘華、被告8黃秋蘭代位黃政宏繼承,潛在應繼分為各3分之1。是以被告3張金蓮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288分之1(計算式:1/8*1/12*1/3);被告4黃清彥、被告5黃秀琴對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6336分之25(計算式:1/8*1/12*1/3+1/8*1/12*1/11*1/2);被告6黃銘達、被告7黃銘華、被告8黃秋蘭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264分之1(計算式:1/8*1/12*1/3+1/8*1/12*1/11*1/3);被告9黃政乾、被告10黃興生、被告11黃春生、被告12黃文生、被告13黃玉珍、被告14黃玉彩、被告15黃玉蓮、被告16黃玉香、被告17黃玉美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各為88分之1(計算式:1/8*1/12*1/3+1/8*1/12*1/11)。
3.③黃錦錢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黃錦錢於107年0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18許宗螟、被告19黃進財,二人對黃錦錢之應繼分各為2分之1,是被告18許宗螟、被告19黃進財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16分之1(計算式:1/8*1/2)。
4.④黃錦盛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黃錦盛於96年09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20黃慶文、被告21黃慶祥、被告22黃靖超、被告23黃詣雁、被告24黃慶雲、被告25賴世傑、被告26賴佳萱,其中被告22黃靖超、被告23黃詣雁代位 黃慶彰 (79年06月12日死亡)繼承黃錦盛;被告25賴世傑、被告26賴佳萱代位 黃秀玉 (90年04月26日死亡)繼承黃錦盛。被告20黃慶文、被告21黃慶祥、被告24黃慶雲繼承黃錦盛之應繼分為5分之1;被告22黃靖超、被告23黃詣雁代位黃慶彰繼承,應繼分為10分之1;被告25賴世傑、被告26賴佳萱代位黃秀玉,應繼分為10分之1。是以,被告20黃慶文、被告21黃慶祥、被告24黃慶雲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各40分之1;被告22黃靖超、被告23黃詣雁、被告25賴世傑、被告26賴佳萱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各80分之1。
5.⑤黃錦煌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黃錦煌於105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27黃鍾漢麟、被告28黃建忠、被告29黃裕騰再轉繼承 黃祥福 (110年12月15日死亡)、被告30黃琴芳、被告31黃琴梅,繼承黃錦煌之應繼分各為5分之1。是以,被告27黃鍾漢麟、被告28黃建忠、被告29黃裕騰、被告30黃琴芳、被告31黃琴梅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各40分之1。
6.⑥ 邱黃金妹 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邱黃金妹於90年06月0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32邱文龍、被告33邱鳳嬌、被告34邱奷潓、被告35邱莉霖、被告36邱倩蕓等五人代位 邱開興 (86年12月26日死亡)繼承邱黃金妹之應繼分5分之1之權利,其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告37 邱坤和 、被告38 涂邱安妹 、被告39 徐邱菊枝 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告40蔡奇峯、被告41蔡詠翔、被告42蔡維育等三人代位蔡 邱玉枝 (87年02月05日死亡)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之權利,其應繼分各為3分之1。是以,被告32邱文龍、被告33邱鳳嬌、被告34邱奷潓、被告35邱莉霖、被告36邱倩蕓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各200分之1(計算式:1/8*1/5*1/5);被告37邱坤和、被告38涂邱安妹、被告39徐邱菊枝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各40分之1(計算式:1/8*1/5);被告40蔡奇峯、被告41 蔡永翔 、被告42蔡維育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各120分之1(計算式:1/8*1/5*1/3)。
7.⑦ 江黃秋妹 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江黃秋妹於87年07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原為 江天厚 及被告48 鄧江月桂 ,應繼分各為2分之1。江天厚於97年02月20日死亡,其繼承權由配偶羅房玉、被告43江秀梅、被告44江佳羚、被告45江益誠、被告46江佳倫、被告47 江芷玲 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6分之1,然配偶羅房玉於本案起訴後113年01月27日死亡,被告43江秀梅、被告44江佳羚、被告45江益誠、被告46江佳倫、被告47江芷玲再轉繼承羅房玉繼承江天厚之應繼分6分之1之權利,各應繼分為5分之1。被告43江秀梅、被告44江佳羚、被告45江益誠、被告46江佳倫、被告47江芷玲再轉繼承江天厚、羅房玉之繼承江黃秋妹之權利,其應繼分各為10分之1(計算式:1/2*1/6+1/2*1/6*1/5)。是以,被告43江秀梅、被告44江佳羚、被告45江益誠、被告46江佳倫、被告47江芷玲隊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各80分之1(計算式:1/8*1/2*1/6+1/8*1/2*1/6*1/5);被告48鄧江月桂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16分之1(計算式:1/8*1/2)。
8.⑧温 黃元妹 之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部分: 溫黃元妹 於88年10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49温喜桂、被告50温彩華、被告51温彩炎、被告52温彩垣、被告53温彩金、被告54温彩旺以及温逸榛,繼承 温黃元妹 之應繼分各為7分之1,然温逸榛於本案起訴後112年10月24日死亡,被告56容健和、被告57容沛詮、被告58容沛誼再轉繼承温逸榛之權利,應繼分各為3分之1。是以,被告49温喜桂、被告50温彩華、被告51温彩炎、被告52温彩垣、被告53温彩金、被告54温彩旺對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各56分之1(計算式:1/8*1/7);被告55容健和、被告56容沛詮、被告57容沛誼等三人繼承黃斯添之潛在應繼分為各168分之1(計算式:1/8*1/7*1/3)。以上1.至8.應繼分計算參附件備註欄。
(三)爰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黃斯添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請准予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及附表二應繼分表為分割。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23黃詣雁訴訟代理人劉瑞玉、24黃慶雲、30黃琴芳訴訟代理人楊玟玲,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20黃慶文、21黃慶祥、22黃靖超、23黃詣雁(後二人由訴訟代理人劉瑞玉代理到庭)、24黃慶雲、27黃鍾漢麟、30黃琴芳(後一人由訴訟代理人楊玟玲代理到庭),對於原告本主張被繼承人之子④黃錦盛已將被繼承人黃斯添系爭遺產土地房屋持分出售予原告黃正信,故被告20至26已無應繼分;被繼承人之子⑤黃錦煌已將被繼承人黃斯添系爭遺產土地房屋持分出售予原告父親黃錦榮,故被告27至31已無應繼分部分有所爭執,嗣經原告捨棄該主張,改依兩造應繼分分割後不再爭執,與其餘到庭被告均對於原告如主文所示之聲明無意見。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卷四第453-461頁)、應繼分表(卷四第473-475頁,即附表二)、應繼分計算(卷四第463-472頁,即附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1鄧黃長妹、被告2黃松枝同意讓與持分予原告切結書(卷二第353頁)、本院依職權查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卷四第179-380頁)、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日頭地一字第1130004415號函復頭份市○○段○號265號建物已無木造結構之建物,無保存權利書狀(卷四第149-152頁)為證。到庭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按共有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斯添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黃斯添尚有遺產未分割,兩造迄今仍無法就被繼承人黃斯添所遺留之不動產協議分配,被繼承人黃斯添所留之遺産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全體繼承人間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是原告爰依前揭規定,就被繼承人黃斯添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遺產,以採行原物分割方式,並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一、二所示。
五、再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
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
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依附表二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所示比例負擔。判決如主文三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附表一(遺產)
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面積:2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共有。
2
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面積:10.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同上
3
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面積:3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同上
4
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面積:1,70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同上
5
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面積:719.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同上
附表二(應繼分表)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原告
黃正信
1/8
以下為被告 1
鄧黃長妹
0
2
黃松枝
0
3
張金連
1/288
4
黃清彥
25/6336
5
黃秀琴
25/6336
6
黃銘達
1/264
7
黃銘華
1/264
8
黃秋蘭
1/264
9
黃政乾
1/88
10
黃興生
1/88
11
黃春生
1/88
12
黃文生
1/88
13
黃玉珍
1/88
14
黃玉彩
1/88
15
黃玉蓮
1/88
16
黃玉香
1/88
17
黃玉美
1/88
18
許宗螟
1/16
19
黃進財
1/16
20
黃慶文
1/40
21
黃慶祥
1/40
22
黃靖超
1/80
23
黃詣雁
1/80
24
黃慶雲
1/40
25
賴世傑
1/80
26
賴佳萱
1/80
27
黃鍾漢麟
1/40
28
黃建忠
1/40
29
黃裕騰
1/40
30
黃琴芳
1/40
31
黃琴梅
1/40
32
邱文龍
1/200
33
邱鳳嬌
1/200
34
邱奷潓
1/200
35
邱莉霖
1/200
36
邱倩蕓
1/200
37
邱坤和
1/40
38
涂邱安妹
1/40
39
徐邱菊枝
1/40
40
蔡奇峯
1/120
41
蔡詠翔
1/120
42
蔡維育
1/120
43
江秀梅
1/80
44
江佳羚
1/80
45
江益誠
1/80
46
江佳倫
1/80
47
江芷伶
1/80
48
鄧江月桂
1/16
49
温喜桂
1/56
50
温彩華
1/56
51
温彩炎
1/56
52
温彩垣
1/56
53
温彩金
1/56
54
温彩旺
1/56
55
容健和
1/168
56
容沛詮
1/168
57
容沛誼
1/168
附件(應繼分計算)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備註
原告
黃正信
1/8
黃錦榮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正信再轉繼承黃錦榮應繼分1/8(被告1、2讓與其應繼分)。
以下為被告1
鄧黃長妹
0
同意應繼分讓與原告(卷二第353頁)
2
黃松枝
0
3
張金連
1/2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盛雄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張金蓮再轉繼承黃盛雄應繼分3分之1。
張金蓮潛在應繼分為1/288,計算式:1/8*1/12*1/3。
4
黃清彥
25/6336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盛雄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清彥再轉繼承黃盛雄應繼分3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盛雄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清彥代位黃盛雄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2分之1。
黃清彥潛在應繼分為25/6336,計算式:1/8*1/12*1/3+1/8*1/12*1/11*1/2
5
黃秀琴
25/6336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盛雄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秀琴再轉繼承黃盛雄應繼分3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盛雄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秀琴代位黃盛雄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2分之1。
黃秀琴潛在應繼分為25/6336,計算式:1/8*1/12*1/3+1/8*1/12*1/11*1/2
6
黃銘達
1/264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政宏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銘達代位黃政宏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3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政宏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銘達代位黃政宏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3分之1。
黃秀琴潛在應繼分為12/3168,計算式:1/8*1/12*1/3+1/8*1/12*1/11*1/3
7
黃銘華
1/264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政宏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銘華代位黃政宏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3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政宏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銘華代位黃政宏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3分之1。
黃銘華潛在應繼分為12/3168,計算式:1/8*1/12*1/3+1/8*1/12*1/11*1/3
8
黃秋蘭
1/264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政宏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秋蘭代位黃政宏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3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政宏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秋蘭代位黃政宏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3分之1。
黃秋蘭潛在應繼分為12/3168,計算式:1/8*1/12*1/3+1/8*1/12*1/11*1/3
9
黃政乾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政乾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政乾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政乾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0
黃興生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興生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興生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興生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1
黃春生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春生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春生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春生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2
黃文生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文生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文生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文生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3
黃玉珍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玉珍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玉珍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玉珍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4
黃玉彩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玉彩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玉彩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玉彩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5
黃玉蓮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玉蓮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玉蓮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玉蓮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6
黃玉香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玉香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玉香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玉香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7
黃玉美
1/88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玉美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為12分之1。
黃金古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吳金英再轉繼承黃金古應繼分12分之1。
黃玉美再轉繼承黃吳金英應繼分為11分之1。
黃玉美潛在應繼分為12/1056,計算式:1/8*1/12+1/8*1/12*1/11
18
許宗螟
1/16
黃錦錢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許宗螟再轉繼承黃錦錢應繼分為2分之1。
許宗螟潛在應繼分為1/16,計算式:1/8*1/2
19
黃進財
1/16
黃錦錢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進財再轉繼承黃錦錢應繼分為2分之1。
黃進財潛在應繼分為1/16,計算式:1/8*1/2
20
黃慶文
1/40
黃錦盛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慶文再轉繼承黃錦盛應繼分為5分之1。
黃慶文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21
黃慶祥
1/40
黃錦盛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慶祥再轉繼承黃錦盛應繼分為5分之1。
黃慶祥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22
黃靖超
1/80
黃錦盛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靖超代位繼承黃慶彰應繼分為10分之1。
黃靖超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10
23
黃詣雁
1/80
黃錦盛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詣雁代位繼承黃慶彰應繼分為10分之1。
黃詣雁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10
24
黃慶雲
1/40
黃錦盛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慶雲再轉繼承黃錦盛應繼分為5分之1。
黃慶雲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25
賴世傑
1/80
黃錦盛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賴世傑雁代位繼承黃秀玉應繼分為10分之1。
賴世傑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10
26
賴佳萱
1/80
黃錦盛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賴佳萱代位繼承黃秀玉應繼分為10分之1。
賴佳萱雁 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10
27
黃鍾漢麟
1/40
黃錦煌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鍾漢麟再轉繼承黃錦煌應繼分為5分之1。
黃慶雲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28
黃建忠
1/40
黃錦煌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建忠再轉繼承黃錦煌應繼分為5分之1。
黃建忠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29
黃裕騰
1/40
黃錦煌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裕騰代位繼承黃祥福應繼分為5分之1。
黃裕騰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30
黃琴芳
1/40
黃錦煌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琴 芳雲 再轉繼承黃錦盛應繼分為5分之1。
黃琴芳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31
黃琴梅
1/40
黃錦煌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黃琴梅再轉繼承黃錦煌應繼分為5分之1。
黃琴梅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32
邱文龍
1/20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邱開興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邱文龍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5分之1。
邱文龍潛在應繼分為1/200,計算式:1/8*1/5*1/5
33
邱鳳嬌
1/20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邱開興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邱鳳嬌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5分之1。
邱鳳嬌潛在應繼分為1/200,計算式:1/8*1/5*1/5
34
邱奷潓
1/20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邱開興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邱奷潓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5分之1。
邱奷潓潛 在應繼分為1/200,計算式:1/8*1/5*1/5
35
邱莉霖
1/20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邱開興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邱莉霖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5分之1。
邱莉霖潛在應繼分為1/200,計算式:1/8*1/5*1/5
36
邱倩蕓
1/20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邱開興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邱倩蕓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5分之1。
邱倩蕓潛在應繼分為1/200,計算式:1/8*1/5*1/5
37
邱坤和
1/4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邱坤和再轉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邱坤和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38
涂邱安妹
1/4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涂邱安妹再轉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涂邱安妹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39
徐邱菊枝
1/4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徐邱菊枝再轉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徐邱菊枝潛在應繼分為1/40,計算式:1/8*1/5
40
蔡奇峯
1/12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蔡邱玉枝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蔡奇峰 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3分之1。
蔡奇峰潛在應繼分為1/120,計算式:1/8*1/5*1/3
41
蔡詠翔
1/12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蔡邱玉枝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蔡詠翔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3分之1。
蔡詠翔潛在應繼分為1/120,計算式:1/8*1/5*1/3
42
蔡維育
1/120
邱黃金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蔡邱玉枝繼承邱黃金妹應繼分5分之1。
蔡維育代位邱開興繼承應繼分3分之1。
蔡維育潛在應繼分為1/120,計算式:1/8*1/5*1/3
43
江秀梅
1/80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江秀梅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羅房玉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秀梅再轉繼承羅房玉應繼分5分之1。
江秀梅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2*1/6+1/8*1/2*1/6*1/5
44
江佳羚
1/80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江佳羚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羅房玉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佳羚再轉繼承羅房玉應繼分5分之1。
江佳羚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2*1/6+1/8*1/2*1/6*1/5
45
江益誠
1/80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江益誠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羅房玉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益誠再轉繼承羅房玉應繼分5分之1。
江益誠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2*1/6+1/8*1/2*1/6*1/5
46
江佳倫
1/80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江佳倫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羅房玉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佳倫再轉繼承羅房玉應繼分5分之1。
江佳倫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2*1/6+1/8*1/2*1/6*1/5
47
江芷伶
1/80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江芷伶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江天厚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羅房玉再轉繼承江天厚應繼分6分之1。
江芷伶再轉繼承羅房玉應繼分5分之1。
江芷伶潛在應繼分為1/80,計算式:1/8*1/2*1/6+1/8*1/2*1/6*1/5
48
鄧江月桂
1/16
江黃秋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鄧江月桂再轉繼承江黃秋妹應繼分2分之1。
鄧江月桂潛在應繼分為1/16,計算式:1/8*1/2
49
温喜桂
1/56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喜桂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温喜桂潛在應繼分為1/56,計算式:1/8*1/7
50
温彩華
1/56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彩華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温彩華潛在應繼分為1/56,計算式:1/8*1/7
51
温彩炎
1/56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彩炎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温彩炎潛在應繼分為1/56,計算式:1/8*1/7
52
温彩垣
1/56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彩垣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温彩垣潛在應繼分為1/56,計算式:1/8*1/7
53
温彩金
1/56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彩金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温彩金潛在應繼分為1/56,計算式:1/8*1/7
54
温彩旺
1/56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彩旺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温彩旺潛在應繼分為1/56,計算式:1/8*1/7
55
容健和
1/168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逸榛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容健和再轉繼承温逸榛應繼分3分之1。
容健和潛在應繼分為1/168,計算式:1/8*1/7*1/3
56
容沛詮
1/168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逸榛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容沛詮再轉繼承温逸榛應繼分3分之1。
容沛詮潛在應繼分為1/168,計算式:1/8*1/7*1/3
57
容沛誼
1/168
温黃元妹繼承黃斯添潛在應繼分為8分之1。
温逸榛再轉繼承温黃元妹應繼分7分之1。
容沛誼再轉繼承温逸榛應繼分3分之1。
容沛誼潛在應繼分為1/168,計算式:1/8*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