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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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劉碧雄
被告 石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劉碧雄、張文輝2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