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劉碧雄

張文輝

被告 石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劉碧雄、張文輝2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