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59號原告 林開平 被告 張啓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