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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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玉文被告 王周準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和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1項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第2項聲明則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72,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20元,核第2項聲明屬第1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價額為準,而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系爭房地價額總計7,977,42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9,484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0,500元=7,977,42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7,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