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錢佳瑩 律師被告 游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9萬3,75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雜物、土石地、雜林雜草地等地上物移除騰空,並返還占用之土地。參酌原告自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156,389平方公尺,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3,788萬9,200元(計算式:111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占用面積156,389㎡=437,889,200元);至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億3,788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萬3,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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