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債權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建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債務人吳建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五、請補正蓋有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