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債權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玉燕 、 曾美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本件債權債務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本件請求金額之具體計算依據為何(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