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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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442號債權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明債權人之住所或居所。
三、陳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表明對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
六、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88年1月9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