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442號債權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明債權人之住所或居所。
三、陳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表明對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
六、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88年1月9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