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承勳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