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34號聲請人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白國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4年11月30日│386,027元│AT一二六一九三│││││屯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