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88號聲請人萬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象 代理人 林廷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萬進實業有│中國農民銀│94年6月11日│911,400元│0000000││││限公司吳萬│行股份有限│││││││象│公司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