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95號聲請人宇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利園食品有│台中商業銀│94年5月15日│54,000元│0000000││││限公司李郁│行股份有限│││││││葉│公司林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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