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肆拾元自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其中新臺幣陸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其中新
臺幣玖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