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柏凱
相 對 人  涂偉俊 法官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99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99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承審法官為涂偉俊
法官,惟聲請人因與涂偉俊法官有訴訟關係存在,足認執行
職務難期公平,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然「推事就當事人聲
明之證據不為調查,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
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
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
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
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
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
304號判例、69年台抗字第457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與涂偉俊法官有訴訟關係存在,故
難期涂偉俊法官能於系爭事件中公允裁判且顯有偏頗之虞云
云。惟未見其具體指明涂偉俊法官有何具體之迴避事由,如
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
或嫌怨等,尚不能僅以其主觀臆測不公之詞,率爾認定承審
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況聲請人與涂偉俊法官間之訴訟事
件(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740號),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卷宗可
稽。是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客觀上足疑涂偉俊法官為不公平
之審判之相關事證,即難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廖子涵
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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