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О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九十年度執字第三八四八號所執行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九十年執字第三八四八號確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