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五號
被告 楊盛發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盛發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盛發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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