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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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6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告揚大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娛樂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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