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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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0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甲○○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