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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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乙○○Pet
甲○○Hen共同代理人 許慧芳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