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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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乙○COTE
丙○PRIV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