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小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小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六三○號
原告鐵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娥 被告啟新工程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後童埔頂里九十之四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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