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О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戒聲字第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主文所示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屬違禁物,係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二九三號)被查獲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有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二公克扣案可稽。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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