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九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中佳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姚洲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三號、第三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中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連續明知為私酒,而販賣,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甲○○連續明知為私酒,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私酒JOHNNIEWALKER貳佰肆拾陸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私酒JOHNNIEWALKER二百四十六瓶,均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錄論罪法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