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О七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函所載。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同條例第九條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是受處分人違反交通事件,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不服主管機關之裁決,始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並未經主管機關裁決,即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此有異議書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九一)竹監壢字第九一一0六六0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明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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