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六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