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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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天瑞
送達代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宙字第二七二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年度全宙字第二七二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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