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協同製發原告所提離職證明書之「工廠小姐」到庭或於五日內陳報其姓名及住所到院,並應提出已付給原告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十七日薪資證據及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