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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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蘇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淑芬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2,1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