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謝憲愷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