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桓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橐 被告 杜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1,6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