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59號
原   告  梁燉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炳春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黃許玉枝 已於民國110年2月6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黃
  許玉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
  件,及具狀是否聲明由被告黃許玉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
  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如黃許玉枝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及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地籍異
  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勿遮隱)。
四、提出 梁林邁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被告梁炳春、 林炎輝林水上梁忠世梁芳瑩 、梁侯
  澤、 梁侯杰陳林碧玉陳綉雲林政任林政嘉林政坤
  、 林政寬林芓宏林皆宏林文卿林寶蓮林素華 、林
  雪梨、 劉俊良劉俊廷劉靜文周林念紅 (即 周林銀花
  、 林英蓉林秀嫻 (即 林泳嫻 )、 林江慎林錦銅吳俊芳
  (即 吳濬憲 )、 吳俊委吳佳貞林玉娟林茂森 (即林鳳
  陽)、 許振福許振昌許玉珠黃許玉花許易雯 、許玉
  美、 施孔慨施純情施滾施美雲施美華施源卿 、莊
  施阿煩、 鍾施金枝施阿悅林梁樟鐘梁榴梁盧雪霞
   梁竣傑余素瑩余國卿梁林夜合梁高賓梁高僑 、梁
  馨文即 梁玉蟾梁琬玲梁松雄梁惠玲梁淑玲梁永謀
  、 梁榮德梁尚豐梁榮芳梁棟勲梁鴻瑤張梁玉美
   梁林糖許黃麗華許弘興林志凱梁樹枝梁陽明 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遷址之情
  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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