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59號
原 告 梁燉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炳春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黃許玉枝 已於民國110年2月6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黃
許玉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
件,及具狀是否聲明由被告黃許玉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
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如黃許玉枝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及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地籍異
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勿遮隱)。
四、提出 梁林邁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被告梁炳春、 林炎輝 、 林水上 、 梁忠世 、 梁芳瑩 、梁侯
澤、 梁侯杰 、 陳林碧玉 、 陳綉雲 、 林政任 、 林政嘉 、 林政坤
、 林政寬 、 林芓宏 、 林皆宏 、 林文卿 、 林寶蓮 、 林素華 、林
雪梨、 劉俊良 、 劉俊廷 、 劉靜文 、 周林念紅 (即 周林銀花 )
、 林英蓉 、 林秀嫻 (即 林泳嫻 )、 林江慎 、 林錦銅 、 吳俊芳
(即 吳濬憲 )、 吳俊委 、 吳佳貞 、 林玉娟 、 林茂森 (即林鳳
陽)、 許振福 、 許振昌 、 許玉珠 、 黃許玉花 、 許易雯 、許玉
美、 施孔慨 、 施純情 、 施滾 、 施美雲 、 施美華 、 施源卿 、莊
施阿煩、 鍾施金枝 、 施阿悅 、 林梁樟 、 鐘梁榴 、 梁盧雪霞 、
梁竣傑 、 余素瑩 、 余國卿 、 梁林夜合 、 梁高賓 、 梁高僑 、梁
馨文即 梁玉蟾 、 梁琬玲 、 梁松雄 、 梁惠玲 、 梁淑玲 、 梁永謀
、 梁榮德 、 梁尚豐 即 梁榮芳 、 梁棟勲 、 梁鴻瑤 、 張梁玉美 、
梁林糖 、 許黃麗華 、 許弘興 、 林志凱 、 梁樹枝 、 梁陽明 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遷址之情
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