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22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張玉貴

劉美枝

張原興

張金華

張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故將請求撤回,並提出民事撤回狀,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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