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88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林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5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92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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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0,300×0.369×(3/12)=95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300-950=9,350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9,350【零件】+2,200【工資】=1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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