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680號
聲請人 林宏祺
相對人 林銘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