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33號

原告 魏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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