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33號
原告 魏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33號
原告 魏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