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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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90號
上訴人王 陳碧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被上訴人 毛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8,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